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,在法定期限內,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,我國《商標法》規定,允許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,或任何人以合理理由提出異議。
1、商標異議提供的材料
1.1商標異議申請書;
1.2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,并附相關證據材料,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;
1.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;
1.4.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、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)復印件。
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,在法定期限內,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,我國《商標法》規定,允許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,或任何人以合理理由提出異議。
1.1商標異議申請書;
1.2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,并附相關證據材料,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;
1.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;
1.4.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、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)復印件。
2.2異議人向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:直接遞交的,以遞交日為準;通過郵寄的,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,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,以商實際收到日為準;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,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,收寄日不明確的,以實際收到日為準。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。
2.3.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。異議理由應當用文字明確表述,以便于對方當事人答辯和審理。如沒有明確的異議理由、事實和法律依據,將導致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。異議申請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,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,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,未聲明的視為放棄提交補充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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